【国际注册大改革】欧盟商标法改革将于2016年3月底生效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6/3/17 13:54:45
2015年12月24日,修改后的《商标指令》(2008/95/EC)及《共同体商标条例》(207/2009/EC)于《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新《条例》(2015/24)对《商标指令》(2008/95/EC)进行了修改 ,对官费等方面做出了调整。新《条例》将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此次改革的几个主要变化如下:
1、名称的变化:
改革后, “欧盟商标”将取代“欧共体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取代“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及外观设计)”,新的官方名称将开始启用。
2、申请提交途径的变化:
改革前,既可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交申请,也可向各欧盟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再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转交至内部市场协调局;改革后,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3、优先权的变化:
改革前,可在提交申请后两个月内要求声明优先权;改革后,只能在申请时要求声明优先权。
4、废除商标申请时要用“图形表示”的要求:
改革前,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以“图形表示”的方式呈现,而这项要求对非传统商标,如: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的注册形成难以克服的阻碍。改革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呈现方式只要能够让主管机关及公众能识别权利人所申请保护的内容即可,这意味着只要呈现方式合适即可。
5、商品/服务描述的变化:
改革前,申请人可选择类别标题作为指定商品/服务,选择类别标题就意味着可以在全类商品/服务受到保护。改革后,不能选择类别标题之类宽泛的商品/服务;并且,在2012年6月20日前注册的商标,若先前注册的是类别标题,商标权利人需在2016年9月24日之前提交声明来明确类别标题所指定的该类别的具体商品、服务是哪些,否则,该商标注册仅在类别标题字面含义所体现的商品/服务上获得保护。
6、不使用的商标撤销起算日期的变化:
改革前,五年不使用的商标撤销计算起始日为商标注册日;改革后,起始日将从商标不能再被异议的日期/最终异议裁定日期/异议撤回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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