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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宝典”商标掀起知识产权血雨腥风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7/7/24 15:47:14

 欲练此功,必先自宫——这是金庸小说《笑傲江湖》中修炼神功“葵花宝典”的前提。相比于虚拟的小说中拥有“葵花宝典”的代价,现实中,想拥有“葵花宝典”这一商标也不容易。 6月27日上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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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宝典”注册四年被裁无效

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游奇)请求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17732号《关于第10572048号“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同时,请求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完美世界)针对第10572048号“葵花宝典”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据了解,游奇于2012年提出“葵花宝典”商标注册申请,2013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

游奇表示,2008年,金庸与北京完美时空软件有限公司等签订协议,由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及销售“笑傲江湖”游戏。2016年,金庸授权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利用“笑傲江湖”作品改编开发、发行、运营游戏软件产品的权利。

完美世界以被授权人关联公司的身份于2015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裁定书于2017年下发。

金庸授权主体能否提起无效申请?

游奇对争议商标“葵花宝典”的无效宣告裁定不服,向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游奇认为,第三人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其无效宣告请求实无效的,进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第三人提起的无效宣高申请并作出实体认定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在案证据证明,获得金庸作品授权的主体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和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另外获得了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包括以金庸游戏名称进行商标抢注行为的打击。虽然,本案的申请人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公司是关联公司,存在控股等公司法上的关系,但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其不具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而完美公司认为其具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的第三人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若干以“完美世界”为显著字号的公司均为关联公司,在与金庸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中具体规定了“关联公司”,可以是“由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一方;或与一方受同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机构。并表明了关联公司具有的各项权力。

商品化权益能否作为审理依据?

游奇认为,裁定书中第三人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并非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法定权益,不能作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审理的权利依据。金庸小说《笑傲江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这是对作品整体的保护,而且,涉案商标指定属于计算机网络在线游戏服务,是第41类服务,与小说属于不同的类别服务。还有,“葵花宝典”原属于武侠作品中虚构的信息,在作品面世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原告将该信息用作游戏名称且已使用多年,该标识已经与原告建立了稳定联系。裁定中存在对第三人过度保护。

“葵花宝典”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3年年1月14日,虽然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内容,但是此禁止性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商品化权利”并不适用于“葵花宝典”的商标注册。并且,对于“商品化权”的保护,仅在个别司法案例中出现过,不能适用于本案。

完美世界认为,“葵花宝典”作为特有的词汇,始于金庸先生的经典著作《笑傲江湖》。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葵花宝典”四字已与金庸先生的著作《笑傲江湖》形成固定的、唯一的对应指向关系,并且,“葵花宝典”既是牵引《笑傲江湖》情节发展的最重要线索,也是承载作者比喻的重要道具。随着《笑傲江湖》著作被多次再版并被多次改编为影视作品,并在文学领域、影视界以及普通消费者心目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葵花宝典”亦随之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葵花宝典”毫无疑问构成了知名的商品化名称,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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