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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对商标注册政策的信息「上」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9/7/5 17:26:00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对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五条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取得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转让取得的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称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取得的注册商标数量并予以标记。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资助、扶持和奖励;已经资助、扶持或者奖励后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根据情节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年度起五年内对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不予资助、扶持或者奖励。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整改约谈,商标行业协会对该机构及有关商标代理人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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