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APP被指侵犯“大导演”商标权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7/4/24 9:50:45
因认为华为手机推出的视频拍摄编辑类应用“大导演”侵犯自己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睿智高远公司)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鸟软件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停止侵权,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00万元。近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大导演”APP引纠纷
睿智高远公司称,其投入大量成本,自主研发了具有视频、图像编辑、剪辑等主要功能的“大导演”系列软、硬件产品,并于2001年7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87931号“大导演”商标,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经续展后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6月。通过广泛的销售和宣传,其“大导演”系列软、硬件产品已经在图像视频领域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睿智高远公司向朝阳法院诉称,其于近期发现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产品的名称、标识与其拥有的“大导演”商标完全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华为终端公司利用“华为市场”手机应用平台、搜索引擎等诸多渠道,宣传推广“大导演”软件,该软件下载数量至少已达几十万次。而华为技术公司则将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大导演”软件产品安装在其生产的P8手机上,并在2015年举办的华为P8手机全国新品发布会上,突出宣传该款手机自带的“大导演”软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开介绍等方式,对该软件进行大量的宣传报道,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同时,奇鸟软件公司在其经营的“thinksaas”手机应用网站上,提供华为终端公司“大导演”软件的下载服务。
睿智高远公司认为,华为终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软件产品名称上使用“大导演”商标,华为技术公司擅自将华为“大导演”软件安装在华为P8手机上,上述两公司对该软件进行大量宣传,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睿智高远公司对“大导演”商标享有的的商标专用权;奇鸟软件公司为华为“大导演”软件提供下载服务,客观上帮助了该软件的扩散推广,为华为终端公司和华为技术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睿智高远公司还指出,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不仅将华为“大导演”软件捆绑在其生产、销售的华为P8手机上,同时还提供非P8手机上的华为“大导演”软件下载服务。同时,华为技术公司将P8手机自带“大导演”软件作为该手机上市的亮点之一进行突出宣传,预装有该“大导演”软件的大量华为P8手机已流入市场,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通过商标侵权行为,在销售华为P8手机的过程中获利巨大,其可观的销售业绩与商标侵权行为密切关联,应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睿智高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他维权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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