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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是否意味着该商标不能注册成功?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6/8/5 10:17:59

随着商标申请量的与日俱增,商标驳回也成为商标注册过程比较常见的现象。那么是不是被驳回的商标就一定不能注册成商标呢?其实不然,被驳回的商标可以根据被驳回的理由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如果证据充足,成功注册商标的几率还是很大的。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关于商标驳回的相关内容吧。 
  根据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 
所谓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情形或者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回;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注意:这里的经过使用,便于公众识别的,商标审查人员根本无法了解到,也无从了解。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递交所有使用证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5、《巴黎公约》也做了禁止性规定: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权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注意:这一点应正确的理解为,其商标本身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有关公共秩序的,而不是说仅仅因为一个商标不符合商标立法的某一项规定即认为该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另外,公约又规定,对于上述禁止性规定,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期间的长短。 
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1
、同一类别相同商标的; 

2
、同一类别近似商标的; 

3
、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
、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 

5
、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 

6
、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 
  如果商标驳回的理由是相对理由,我们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如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注意以下几点: 
1
、复审申请法定时间期限只有15天,犹豫不得,想要商标就立即行动;尽快的准备复审材料。 

2
、复审部门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审查时期的商标审查部门; 

3
、复审是一次为自己争取权利的行政救济措施,而不是驳回就死路一条; 

4
、复审是当事人自愿行为,可以主张复审,也可以放弃复审;主张复审,可能会获得初审公告;放弃复审,永远没有获得初审公告的机会; 

5
、复审须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其他文书,目前不支持口述,电子文档,录音资料等形式; 

6
、复审的主体资格必须限于申请注册人; 

7
、复审必须有具体的复审请求和事实依据; 

8
、复审必须依法缴纳复审费用; 

9
、申请注册人无力提出复审的,可以委托代理组织; 


  小编在这里提醒您:商标在注册之前应当经过专业的查询,尽量降低被驳回的可能性,纵然审查之后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企业,只要不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可对商标驳回的理由进行分析,适当的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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