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冲突案中如何证明著作权归属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8/7/21 16:56:17
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
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
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
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
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
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
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
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
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
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热门资讯
- 注册了商标能使用多久? 2021-07-08
- 如何进行商标续展? 2021-07-08
- 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赢得发展新优势 2021-07-05
- 接受商标转让存在什么风险? 2021-07-05
- 商标没有显著性什么意思? 2021-07-01
- 大家一起来谈谈商标显著性的概念与内涵 2021-07-01
- 如果你的知识产权被侵,记住这十点做好准备 2021-06-29
- 震惊!商标未注册竟然有这么多危害... 2021-06-29
- 商标到底是以公司名义注册好,还是个人名义注册好? 2021-04-21
- 你好,李焕英票房破30亿,更优秀的是申请了全类商标 2021-04-20
- 商标注册之商标侵权一般会怎么处罚? 2021-03-18
联系玄博商标
联系人: 袁经理
电话: 0510-82722080
传真: 0510-82726831
手机: 15861564313
E-mail: 3213938648@qq.com
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心A10幢7楼
QQ: 3213938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