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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避风港规则的引入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7/4/28 9:26:59

 1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  

  网络交易平台是为货物或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在线交易系统,交易双方可以利用它进行网上交易。然而当网购开始普及,网络电子商务大范围推广之后,商标侵权案件也随之频频发生。根据近期一研究报告显示,中国许多网络交易服务商,包括淘宝网、京东等,均因曾经涉嫌商标侵权而被权利人起诉或直接卷入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因其交易平台上所展示的假冒侵权产品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理论和中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或共同侵权责任,因为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其管理的网络服务平台上。但随着网络交易发展,有学者提出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一种特殊保护制度,即构建避风港规则,使其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2 避风港规则在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建构  
  2.1 著作权法对于避风港规则的规定及理解  
  美国于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所确立的避风港规则等特殊制度及“技术中立”等理念,不仅成为我们理论研究的基础,而且是我国法律移植的对象。而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借鉴了美国相关法律制度,并分别针对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自动存储服务、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搜索引擎服务等网络服务者所享有的避风港待遇作出了规定。  
  2.2 侵权责任法对于避风港规则的规定及理解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的积极探索成为了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义务的规则基础。36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过错责任规则。而探讨这一制度设计,从理论上看,一般无过错责任是针对高危险和急需规制问题设计,而网络侵权还远未达到这一地步。从现实层面说,不似传统的媒介,网络即时性和信息海量性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若对平台上的内容逐一排查,是不切实际的。  
  2.3 网络商标侵权领域规则体系并不完整  
  我国商标法网络侵权的领域还没能够进行相关的系统架构。首先,我国网络商标侵权领域不存在类似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那样明确而强势的立法样板;其次,在实践中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则来进行相关的借鉴。因而网络商标法侵权领域不得不处处借鉴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的制度。但总体来说,相关制度也只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是较为笼统的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商标法网络侵权领域还是难以完全据此来准确系统的判决案件,这使得我们依然需要反观著作权法的相关具体规定。  
  3 构建商标法侵权“避风港”规则的讨论  
  从目前的一些具体案件中可以发现中国在网络商标侵权中开始运用“避风港规则”来进行侵权行为的规制。而在商标法中引入“避风港规则”似乎是下一步应采取的步骤。比对《侵权责任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认为在进行避风港制度设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可以更好的构建起商标法侵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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