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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下一个首富?秘密武器:专利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5/8/12 17:05:30

 看点

  2015727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上指出:“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是创造社会财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应当是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在基础研究收入保障体制外,还要创新收益分配机制,让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激发他们持久的创新动力。”那么,专利法修改草案又增加了哪些内容,支持科技人员合理合法富起来?

 

  将来,专利法可能提供以下几种支持:

 

  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属于发明人

 

  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确保奖励能够切实“落地”,规避单位“推诿扯皮”

 

  关于奖励及报酬的给付主体,修改稿建议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改为“单位”。实践中,部分单位在申请专利之前将发明创造转让给其他单位,或在专利授权之后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无论在申请阶段或是专利权存续期间,转让方理论上存在收益,相当于间接获利。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给付主体为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避免在转让前单位和转让后单位之间推诿;同时,技术人员主张权益时,执行渠道更加合理便捷,易于实施。

 

  单位未实施,允许自行实施并获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了一则法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合理期限内,既未自行实施或者作好实施的必要准备,也未转让和许可他人实施的,在不变更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自2010年起,我国已经连续4年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但是,我国的专利转化率却是全球倒数,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专利高产户的专利技术转化率更是低得可怜。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对自己研发设计成果所在技术领域的熟知程度较高,具有转化专利的优先便利条件。专利草案中的新规定,允许技术人员在单位怠于实施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也就是说,如果您的发明创造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转化实施,发明人可以自主推进技术转化实施,技术人员利用创新技术合理合法富起来成为可能。

 

  因此,未来的某一天,也许中国的第一首富不是企业家,而是某研究所的研究者、某高校的老师,或者是某个个人发明家,他们利用专利,让自己的发明创造拥有源源不断的收入。有没有钱的标志不再是有几套房子,也不是有几家公司的股票,而是有几个署名您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权。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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