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有多可怕?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5/9/2 16:21:05
随着9月到来,广告圈子里的朋友们最纠结的《新广告法》如约而至。至于儿童不能再代言啦,产品不使用不能再代言啦等等话题,之前都已经是老生常谈,而这两天网上一篇接一篇席卷广告从业者以及很多广告主的朋友圈的是《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乱用这些词罚20万起》的文章,文中列举了非常多的限制用词,文案看了之后纷纷表示“这活没法干了!”
难道以后真的只能这样了?或者这样了?小编好怕怕!决定一查究竟!用搜索引擎搜了下,发现发布这条新闻的不乏一些门户媒体网站。
新闻、文章太多,原谅我没一一查询,没有找到这条发布极限用语新闻的原始出处。
仔细看一下新闻,感觉有点不太对,大多数新闻报道中写的是“据网友透露”、“据了解”。
好神秘的网友啊!好厉害的样子!给我签个名吧!但其实真正的法律条文是这样写的↓
里面提到: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词。这个“等”让人好纠结啊!
于是继续搜,发现一个《关于新广告法规范网络用语执行要求的通知》,里面提到了网络违法行为的绝对化用语。
这个通知好像也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多词不能用啊……但是网上有消息说,大的电商平台,比如淘宝、京东目前已经在按这个要求商家了。再找一下消息,其实淘宝并不是刚开始实行,2014年就已经有相关的消息。
很可能这些词本身其实就是这些主流电商平台的标准,而在《新广告法》实施这一当口被有心人刻意解读,搞成了法律要求。正所谓“三人成虎”,自媒体们铺天盖地的转载也就将这搞成了逼疯广告人的所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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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能部门是不是可以尽早制定出一些具体的执行条例出来,明确规定哪些词不能使用?如果商家能在广告中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是不是可以谨慎使用一些上面那条新闻里提到的极限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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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的实施和知识产权有啥关系吗?恩,其实是有的,请看《新广告法》第十二条:
虽然这一条本质上来说和之前的规定没什么区别啦,但是小编还是要提出来和广大的朋友说一下,最好不要违反这些规定噢!因为,新法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的罚款。违法广告企业还可能会被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一系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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