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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挂牌“五粮液”商标被判侵权赔7万

来源:袁经理 发布时间:2015/4/14 16:42:11

 玄博知识产权呼吁各商品经营者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门头广告宣传也在其列。深圳一家贸易行在其门店外部广告装潢上使用了“五粮液”的注册商标标识,五粮液公司认为贸易行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将贸易行告上法院,并索赔人民币20万元。深圳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行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贸易行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五粮液公司人民币7万元。

2012年7月,五粮液公司发现深圳该贸易行擅自在门头广告中使用“五粮液”字样及图案,遂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五粮液公司认为,贸易行未经许可或授权,在其门头广告使用“五粮液”注册商标,侵害了五粮液公司的商标权,遂将贸易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贸易行立即停止侵权、登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含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贸易行是一家2009年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凭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批发。设立之初,考虑到自己销售的商品中有“五粮液”等酒类产品,为了让顾客一目了然,也为了扩大商品销量,贸易行将“五粮液”字样及图案用作自己的门头广告。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贸易行未经许可或授权,将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用作其门头广告从事商业活动,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情形,构成擅自使用,因此侵害了五粮液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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